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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繁琐到条理清晰-《国际私法》串讲体会

  05年4月份的高教自考的考试工作已经结束了,考生朋友们考试情况如何?我想通过自考365,利用考后这个机会,与朋友们交流一下《国际私法》这门课程的学习体会。自考365的编辑给我传了一份今年的考题,大概看了一下,题目出的有些新意,能够在考察基本点的基础上有所提高。自考365的同志对我的不满在于“串讲内容太多”,我想做一个解释,我的出发点是想在这30页的纸张中,把国际私法这门学问能有个系统的阐述而不仅仅局限于重要知识点。当然,365的同志所要求的“新三篇”很好,第一篇内容串讲,第二篇重点内容归纳,第三篇应试技巧。既不失课程的学习,又兼顾应试。在秋季的辅导中,我将采纳这个建议。

  无论我在北京大学做本科教学实践还是参与自考生的辅导教学,在学习国际私法这门课时,都感到内容繁多,难度较大,针对这门课程的自考大纲,我想应该有这么几个重点要掌握的,不很完全:

  1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

  调整的是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前提是国际民事交往;法律关系是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系属可把冲突规范分为多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冲突规范四种。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是掌握的重点。特别是双边冲突规范的适用中形成了一系列的重要的“系属公式”,如属人法、行为地法、物之所在地法等等。

  4债权冲突

  合同之债主要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非合同之债中主要是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5确定国籍和住所的规则

  6婚姻家庭法律冲突

  结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离婚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准据法。我国《民法通则》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良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继承法律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产所在地法律”。

  8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含义及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一个重点。

  9在涉外诉讼中,确定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原则有四个: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这是在与自考365的编辑同志电话交谈中我泛泛的想到几个方面,主要是想抛砖引玉,一定不能作为复习的提纲来使用,应自考365网站的要求,我会继续通过自考365网站平台与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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