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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六部分

  201.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202.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我国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203.[立法解释]:

  即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规定。

  204.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是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205.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206.[司法解释]:

  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207.司法解释的作用:

  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包括:

  ⑴ 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⑵ 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⑶ 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

  ⑷ 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⑸ 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208.[行政解释]:

  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

  209.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二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210.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 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⑵ 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⑶ 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否则无效;

  ⑷ 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11.法律推理的特点:

  ⑴ 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⑵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⑶ 法律推理的结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212.形式推理的形式:

  ⑴ 演绎推理,主要指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即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

  ⑵ 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法官受理案件,要将本案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区别),从这些事实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⑶ 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上是: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乙案件在实质上与甲案件类似,因此,这个规则也可以适用于乙案件。

  213.[实质推理]: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所谓疑难案件中,必须进行实质推理。

  214.实质推理的形式(方法):

  ⑴ 通过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

  ⑵ 提出新判例,修改或推翻前判例;

  ⑶ 通过衡平法来补充普通法;

  ⑷ 根据正义、公平等法律意识及伦理观念来作出判断;

  ⑸ 根据习惯、法理来作出判断;

  ⑹ 根据国家的或法律的一般原则来作出决定。

  法律实施的监督

  215.[法律监督]: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16.中国古代的法律监督及特点:

  ⑴ 西周有了监察机构的设置;战国设置了具有监督百官职能的御史。秦汉初具规模,唐宋而成体系,明清空前完整和统一。

  ⑵ 特点是:机构发达;法律详细;从属于皇权;实效有限。

  217.国外近现代的法律监督:

  1722年,彼得大帝创建了“君主耳目”的机构。现代社会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⑴ 议会进行的监督。在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监察行政或司法机关的方法有:①质询权;②查究权;③受理请愿权;④建议权;⑤弹劾权;⑥不信任权;⑦设立常设委员会等权。

  ⑵ 司法机关进行的监督。也叫司法审查,指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

  ⑶ 舆论监督。

  218.中国古代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人治原则下的法律监督,是在专制集权基础之上的法律监督。

  219.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以权利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控制、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220.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法律监督的规则。

  221.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222.法律监督的客体:在民主政体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公民既是监督的主体也是监督的客体。在我国,法律监督客体的重点,应当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23.法律监督的规则:

  法律监督的规则包括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是指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顺序、方式和手续的规则。

  224.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在法律监督机制中的作用: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是实体规则得以实现的前提;另一方面,一定的程序规则本身还具有制约权利、防止权利滥用的功能。

  225.法律监督的分类:

  ⑴ 国家性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职权),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非国家性的监督。也称社会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监督权力,但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⑵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成本低,决策的执行效率高,适合于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成本高,同时社会效益也高,因此适合于全国范围的法律监督。

  ⑶ 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226.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意义:

  ⑴ 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腐败,为了保证少数管理者始终按大多数不能直接参加管理的人的意志办事,就要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同时,法律监督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

  ⑵ 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保证。法律监督使得国家职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度上无法滥用权力,因而是保证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关键。同时,有效的法律监督对于监察、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⑶ 法律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法律监督可以一方面维护各经济主体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监察、督促他们根据法律的指引合理、合法、有效的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27.国家机关的监督: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这类监督都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228.[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⑴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⑵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

  ①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②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

  ③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

  ⑶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

  ①法律上的监督,指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

  ②工作监督,指对政府、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监督。

  ⑷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②审查文件;③质询;④视察;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

  ⑥开展执法检查;

  ⑦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审议撤销职务案。

  ⑸ 怎样实现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化与制度化:

  ①加强机构建设,增设、充实高能、高效、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

  ②完善法律,明确职权;

  ③完善监督程序,规定监督主体以及各种方式进行监督的顺序、手续和具体方法。

  ④明确人民代表的任职资格及履行监督的法律职责,提高人民代表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和自觉性,保证监督实效。

  229.[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分为四类:

  ⑴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⑵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

  ①行政监察是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监督。

  ②审计监督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遵守情况,以加强经济管理的专门监督检查活动。

  ⑶ [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活动。它是在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下,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事后监督。

  ⑷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管的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种监督同时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如工商行政监督。

  230.[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

  ⑴ 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一种专门监督,即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分为三类:①刑事诉讼监督;②民事诉讼监督;③行政诉讼监督。

  ⑵ 审判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的监督。分为三种:①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②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③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 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的内容:

  ①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行为进行监督;

  ②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实施监督;

  ③通过审查批捕、监督立案、审查起诉等活动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④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等活动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⑤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231.[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可以分为:

  ⑴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这是我国的一种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

  ①党的监督的作用有两方面:首先,党运用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机制,领导与动员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去依法对所有监督客体,特别是执政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广泛的监督。其次,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运用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强对从政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

  ②为了充分发挥党的监督的作用,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二是党应当依据法律实施监督。

  ⑵ 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监督。

  ⑶ 人民群众的监督。

  ⑷ 法律职业的监督。专指律师和法学家。

  ⑸ 新闻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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