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制度与技术的博弈
就在中国正式实施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配备加密钥匙的时候,山东大学一位教授宣布破解了计算机加密算法,从理论上证明当今计算机的加密编码存在漏洞。
尽管有人反复说明,理论计算与现实生活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目前的计算机加密技术仍然是可靠的。但是,这位教授的研究成果,仍然为电子商务的可靠性投下了阴影。
电子签名法就是在面对计算机网络漏洞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电子商务的法律效力。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电子签名法承认了电子商务的合法性,确定了电子商务数据证据的范围,赋予了电子商务认证服务管理机构法律地位,为开展电子商务认证服务管理提供了依据。
然而,在不断出现的新技术面前,电子签名法既不能堵塞所有的技术漏洞,也不能保证所有的电子商务活动都是真实客观的。电子签名法的意义就在于,将客观事实通过法律规定转化为“法律事实”。尽管在有些时候,客观事实并非如此,但只要符合电子签名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仲裁和司法机构就可以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效力加以确认。这是法治社会解决问题的通常做法。
在西方一些国家,网络交易十分普遍,电子签名的认证系统十分先进,在电子银行,电子签名的审查只需要数秒钟的时间,而且由于各个金融系统认证体系相互兼容,所以,电子商务前景广阔。
而在我国,由于电子商务数量有限,各个交易机构系统不兼容,所以,在短期内电子签名法的价值很难体现。对许多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来说,小额交易并不需要借助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而大额交易往往采取面对面的谈判方式,进行实物交割。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
这样一来,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会不会成为新的垄断瓶颈呢?从法律上来说,凡是具备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业都可以从事这项业务。但历史证明,凡是需要国家专门审批的经营活动,有可能会存在效率低下、收费过高的问题。尽管信息产业部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制约因素作出了规定,但谁又能保证在未来的电子商务发展中,为了解决电子签名的真实性问题,所建立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系统不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整体快速发展呢?
电子签名法只是为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提供一个法律上的思路。在与网络技术赛跑的过程中,法律不能够也不需要对可能出现的所有技术问题作出规范,电子签名法只是在现有的技术框架内,通过确认电子数据,承认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为可能出现的电子商务纠纷提供证据上的帮助。从根本上来说,要想提高电子商务的可靠性,不能依赖法律,而应当发展技术。
电子签名法,体现了法律制度与现代技术之间的博弈。但是,在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制度总是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电子签名法也是如此。面对日益先进的计算机技术,我们不能企求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只希望在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法律能够提供相对快捷的解决方式,促进社会财富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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