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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试婚”产生的社会机制


【内容提要】试婚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大都市已经相当普遍。本文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把试婚看作是一种新的社会互动方式,并详细分析了产生这种现象的三种社会机制,即城市化、文化变迁、社会控制弱化。基于此,本文认为,试婚在中国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棒打死”和放任不管都是不明智的选择。我们应该借鉴瑞典的,把试婚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试婚行为。
【摘 要 题】当代中国社会问题
【正 文】
  当代中国还在经历着“双重转型”——由封闭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开放的工业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就必然带来相应的婚恋文化与婚恋观念的变化,导致婚姻观念与行为的多元化。恋爱低龄化,离婚率上升,婚外恋增多,未婚同居及婚外性行为……使得爱情、生育与婚姻由原先的统一转变为日趋分离。于是,试婚这种正常而又特殊的现象在我国悄然流行,并成为一种时尚。“试婚”,指的是男女双方不受法律约束,带有一定试验性质的婚前同居行为。据调查,上海市5个区的20岁~35岁的青年中,未领结婚证书的“野鸳鸯”占19.8%,达1460对,在上海100对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新婚夫妇中,有30%曾有过婚前同居生活。福建省某市妇联的调查表明,试婚者已占婚龄人口的22.8%,而且有“方兴未艾”之势。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社会基础,探究其产生的社会根源和社会基础是我们对这种现象进行明智处理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尝试从社会学的视角,运用社会学中社会互动、城市化、社会变迁和社会控制等范畴对这一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增加一点我们对“试婚”这种现象的理性认识。
    一、试婚:一种新的社会互动方式
  社会互动简单地说就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是人们对他人采取行动或对他人行动作出反应的社会过程。社会交换理论曾对人们的社会互动作过经典论述。乔治·霍曼斯等人提出的交换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相互作用,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交换的关系所决定的交换过程。个人利益是人们之所以相互交往背后的普遍动机。人们相互之间在进行社会互动时,普遍追求的是“社会利润”最大化。试婚赞同者认为,婚姻伴侣的选择应该更加富有理性,而对理性的理解,专指男女双方在这一阶段中各自的交换代价或交换成本,进入一桩尝试婚姻是期待着报偿,是一个尽可能地寻求最好交易的过程。
  这种交换过程中,对进行试婚的男女来说,所付出的“交换代价”或“交换成本”主要有自己的物质财富、情感、时间、精力、贞操、性恩惠、责任及部分社会公众的否定性评价。但男女双方的这种“交换成本”或“交换代价”是有差别的。因为在中国封建残余思想还没有得到彻底清除的前提下,女性所受的社会压力、社会舆论的约束力更大、更广泛。在这种交换社会中,社会公认的或者说女方必须付出的交换代价是自己的贞操,自己的“性恩惠”。而对于男性来说,没有社会所公认的必须付出的代价。
  通过这种社会交换,进行试婚的男女大多期望得到的“社会报酬”或“社会利润”是找到一个自认为能与自己共创美好明天的终生伴侣。在尝试的过程中,男女双方要对对方的人生观、价值观、性格爱好、生活方式、为人处事方式及性能力进行综合的评价,最后才能确定是否把对方作为终生伴侣。但是,除了以找到理想终生伴侣为主要社会报酬的试婚者外,大千世界也不能排除还有打着试婚的幌子玩弄他人感情的骗子。有这种动机的试婚者多为男性,在他们看来,试婚是个与多名女性保持性接触的好借口,既满足了自己的欲望,又不需要付出任何经济上或心理上的代价。我们也不能否认,有极少数女孩贪恋物质生活享受,不惜以自己的身体和人格为代价来换取自己“男友”所给予的优越的物质生活。
  尝试婚姻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之后,男女双方就要对“社会代价”与“社会利润”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如果这个比值被认为是不利的,伴侣双方就不可能承担起共同生活的法律责任,不可能走进结婚礼堂,他们这段试婚经历只为他们以后的婚姻生活积累了“一点”。如果伴侣双方都认为利润是令人满意的,他们就可能走进结婚礼堂,共同承担起婚姻生活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国,有些伴侣虽然对这个“比值”并不怎么满意,仍有可能走进结婚礼堂,这主要归因于,人们内化的传统伦理道德——即使已经弱化了的影响和约束。这时,我们可以说他们得到的社会报酬虽然不是一个十分理想的终生伴侣,但他们所期望得到的是社会对他们这段试婚经历的认可,也许只是一种事后认可。
    二、城市化:试婚的温床
  所谓城市化,指的是一个社会的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它包括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是城市数目的不断增加,二是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从宏观上看,城市化的发展程度极大地影响着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它同时还影响着人们微观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婚恋行为和婚姻模式也在所难逃。城市化现象导致我们倾向于接受同居行为。大都市是哺育试婚的温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大都市具有容忍性:利奥·斯罗尔1950年到1970年通过对纽约曼哈顿进行的深入的社区研究,得出城市居民具有很强容忍性的结论。他认为,异质性是大都市最基本的特征,城市居民在这种人口特质异质性很高的社会环境中,慢慢地产生了一种容忍的态度,也就是“见怪不怪”。这样,有利于新发现、新发明首先在城市里立足,形成百家争鸣、求同存异的局面,所以城市总是显得朝气蓬勃,新事物层出不穷,不断推动整个社会向更高级的文明迈进。城市的容忍性,又使城市居民能够认识不同的观念,接受不同的生活方式。因此,城市居民更加开放、更加“前卫”。所以,“试婚”作为与我们的主流文化所推崇的受法律保护的正常的婚恋途径相悖的一种婚恋模式,也只可能首先在这个极宽容的社区里得到人们的理解和认可。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也必然使更多的伴侣得到这种容忍。
  大都市具有匿名性:都市人口数量大,个人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机会去结识每一个人。所以一个人所认识的人的数量与整个都市人口数量化,只是极小的一部分,这样,城市所面对的大部分是陌生人,都市就成了一个“陌生世界”,除了在极小的几个特别的场合,比如住宅及工作单位附近外,一个人在城市很难碰到一个熟识他的人,成千上万的陌生人在他眼前一晃而过,几乎毫无印象。而在农村社区,由于人口数量小,大家都相互认识,从相貌、衣着到言谈举止甚至祖宗三代都清楚。这样,一个农村居民不仅活动范围小,而且他的一举一动,都在父母亲友、隔壁邻里的视野范围内,因而令人产生一种被严重束缚的感觉。城市社区的匿名性,使得个人有更大的自由,也就是说相对农村社区的“被束缚”,城市居民是一种“解放”,因此,城市居民的个体意识强烈,人与人之间产生一种疏离感和相互戒备意识,因为你常常面对一个对其毫无所知的人。这种匿名性的结果是社会对个人的控制力削弱。试婚作为一种新的婚恋模式,虽然在城市社区中得到了人们的理解和宽容,但它毕竟不是合法的、不是大多数人所推崇的,再加上试婚的失败对伴侣双方的影响也是极大的。所以大多数试婚者还是期望他们这种生活方式“秘密地进行”。因而城市社区也就是试婚者的理解场所。
  大都市具有冷漠性:一个人是否孤独、寂寞并不在于他周围有没有人,主要是在于有没有心灵的沟通、情感的交流。随着城市化的飞速发展,现代文明的迈进,城市人越来越发现,他们并不是文明的受益者,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接踵而至。没有人否认城市是文明的产物,可人类在享受城市文明提供的便利与舒适的同时,又不得不忍受着它给人类带来的种种压力和重负。拥挤的生存空间、飞快的生活节奏、无休止的竞争使城市人本来就很脆弱的心灵变得更加紧张、恐惧和多疑。许多城市人都不同程度地感到人生之沉重、生活之艰难、命运之不测、未来之渺茫。为此,许多城市人经常游离了正常的心理状态,感到困惑、浮躁、恐惧。另一方面,城市化的飞速发展,使得人际行为和人际关系变得越来越支离破碎。人们在社区生活中的日常行为,已不像农村社区中那样与社区生活的整体紧密相联,而是逐渐从中分离出来,成为某种在特殊组织或特定地点的行为方式。人们相互之间的交往越来越趋向表面化和事本主义。他们之所以要交往是为了达到某些功利性的目的。正是这种事本主义式的交往使得他们之间并没有心灵的沟通、情感的交流。也就是说,他们的交往缺乏爱、缺乏感动。也正是因为这种没有心灵沟通、情感交流的交往使得积压在人们心中的困惑得不到消除、紧张得不到缓解。因此,许多城市人常常沉浸在孤独、寂寞、无聊之中,热恋中的伴侣们也不例外,他们为消除这种孤独、寂寞、无聊、紧张、恐惧,索性组织起一个“准家庭”,为自己在这个“非人性”的城市空间寻找一个可以停靠的港湾。
    三、文化变迁:试婚的推动力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按此理解,文化可分为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物质文化的变迁主要表现在新生产工具的应用、新的科学发明与创造等,非物质文化的变迁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组织制度等非物质的“人工制品”的发展。文化变迁作为试婚的推动力也主要是从这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的。
    从物质文化变迁的角度看:
  其一,物质文化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避孕能力。科学技术特别是医疗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避孕方法得到普及和人工流产更加安全可靠、简便易行。人们不再担心非婚性关系会带来私生子的后果。正如罗素所说“避孕法改变了性和婚姻的整个面貌,使性和婚姻区别开来,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于是,传统的性道德和禁忌受到挑战。人们突破“常规”的胆子大了,即使女性也难以像过去那样严守“贞操”。事实上,大多数情侣们的婚前性行为都是在避孕措施的保护下进行的。今天良好的避孕工具、技术的推广为试婚提供了条件和安全保障。
  其二,物质文化的发展提高了结婚成本。经济是基础,经济是我们生活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婚姻毕竟不是个人的私事,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在中国一桩婚姻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不仅需要在婚姻管理部门登记,还有很多“复杂的社会程序”。要组建一个新的家庭,得有房子,得添置一些必备的家俱。结婚需要举行一定的仪式,要宴请双方的亲友。更为现代的青年男女还要旅游,还要度蜜月,这样算下来,结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特别是近年来受到高消费思潮的冲击,互相攀比,结果致使结婚的费用和物质要求越来越高,使某些人特别是城市里的某些男青年无法承受。这样一来,很多青年没有经济能力结婚,但他们又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小家庭生活,于是试婚就是最佳选择。据北京大学社会学研究中心的调查,有18.2%的人认为同居是因为住房紧张和经济困难。
    从精神文化发展的角度看:
  其一,精神文化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只是“传宗接代”、“养儿育女”意义上的结合。“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婚姻是确定两性关系和个人开始性生活的仪式”。而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文化的飞速发展,这些传统观念已经在中国社会没有根基。在现代年轻人看来,个体作为社会人的存在,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生活方式,两个异性的同居完全是个人的一种选择,感情上的性关系今天无须经过正式婚姻登记证明为合法就可以获得社会的承认,而且有婚姻身分的人士也不再自命为“正统”与“清高”了。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家庭只是“生育合作社”、“经济共同体”,家庭的意义就在于为本家族“人丁兴旺”,就在于为自己提供经济生活上的保障,对妇女尤其是这样。而在现代年青人看来,家庭是以满足夫妻情感需求为主的“心理——文化”群体。夫妻关系取代了亲子关系在家庭中的轴心地位,夫妻双方的心理适应、文化水准、道德品格、情趣爱好及性能力等一系列精神因素,对于婚姻的存亡和家庭兴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所有这些在大多数情侣们看来,仅有恋爱期间的交往是无法作出评价和判断的。因此他们往往会选择一个“最佳”方式,在建立法定家庭之前,先来个试验,对彼此在这些指标上加以测量。这样试婚就成了他们的必然选择。
  其二,精神文化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性观念。精神文化的发展除了受到本民族文化自身的内在因素影响之外,还要受到外来文化传播的影响。在性观念方面,主要是受到西方“性自由”、“性解放”等思想的冲击。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对破除中国人的“性神秘”,实现男女平等的性权利具有不可磨灭的功劳。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也动摇了人们的性道德。在现代年轻人看来,爱情不仅是精神的、物质的,而且是肉体的。“如果人们相爱,性生活当然是爱情的一部分。”他们认为,对性生活的种种限制是毫无道理的,因为性生活是促进爱情的积极因素。他们还认为,婚前性行为是“透彻地了解人的一条重要途径”,它有助于人们作出终生伴侣的抉择。结婚只不过是履行法律手续而已,在此之前,男女只要彼此相爱,就可以在一起过性生活,通过一段同居,如果双方感到满意,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手续结为夫妻,如果双方并不满意,那么就赶快“散伙”。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保证今后正式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总而言之,他们坚信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说“如果要求人们在不知道他们在性的方面是否和谐的情况下就进入一种终身的关系,那是荒唐的”。
    四、社会控制:为试婚开绿灯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依靠自身的力量影响、限制和规定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思想和行为,利用奖励和惩罚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协调个人和社会之间以及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藉以保证社会的协调稳定发展。社会学家根据是否使用强制手段,将社会控制划分为强制性社会控制和非强制性社会控制。强制性社会控制主要包括政权、法律、纪律和;非强调性社会控制主要包括习俗、道德、宗教、舆论。基于这些理解,笔者将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社会控制是如何为试婚者开绿灯的。
    从强制性社会控制来看:
  其一,试婚是法律中的一个盲点。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禁止试婚,更没有对试婚者定罪量刑。《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并且紧跟时代的步伐,为了更好地规范人们的婚恋家庭行为,于1980年、2001年两次修改和补充。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绝无仅有的,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们婚恋行为的高度重视。但我们仔细研读这三部《婚姻法》就会发现,并于同居方面,只是说“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很显然这里的“同居”主要是指婚后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同居,而且对这种“同居”也没有什么处罚措施,更没有定罪量刑,只是在产生经济纠纷之后,作了一些财产处理的规定。法律对“婚外同居”是“如此宽松”,婚前同居即试婚就更不用说了。
  其二,纪律在试婚者面前很无奈。纪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具体行为准则。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部分社会组织、单位只顾组织的利益,只追求组织目标的实现,对组织成员的日常行为不问不闻,对组织成员的爱情、婚姻、家庭和性等极具敏感性、隐私性的行为更是充分“尊重”,放任自流,这样一来,试婚者几乎不会受到任何组织的约束。也有些组织为了规范组织成员的婚恋家庭和性行为,明确禁止婚前性行为。但这些规定在试婚者面前形同虚设,倍感无奈。以高校为例,绝大多数高校都明文规定“宿舍不得留宿异性”,也有些高校组织“校园文明执勤队”,晚上10点之后对校园的草坪、树林等一些较为隐秘的地方进行检查。这样一来,校园内“棒打鸳鸯”,使得情侣们不得不在外面“开辟新的根据地”,俨然象一个小家庭。在上海有不少高校,明文禁止学生的性行为,但避孕套自动发放机却在校园“闪亮登场”。这些作法除起了一点对纪律的嘲讽作用之外,其他什么作用也没有了。
    从非强调性社会控制来看:
  其一,道德相对主义使试婚者免受道德约束。道德是以善恶、荣辱等观念来评价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从纵向的历史角度来看,道德具有相对性,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道德规范。但从某一历史阶段的横截面上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随着剥削阶级的消灭,道德的阶级性、相对性减少,道德的社会性、客观性在增加。近几年来,由于受到西方相对主义价值观的冲击,道德领域发生了显著变化,表现在以道德原则为中心,以行为规范为准则,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的道德价值观向以非道德的价值为中心,以功利行为为规则,具有不稳定性、相对性的道德观转化。据上海对18所高校2063名大学生的调查,关于“未婚同居”的看法:认为“只要是缘于爱情,可以理解、宽容”和“不应当过问别人私事”的两种人共占89.5%,而认为是“道德上的堕落”的仅占9.2%。由此说明,在道德问题上抱宽容、理解的态度的占绝大多数。正是因为这种道德相对主义,甚至道德虚无主义,使试婚者未受到任何道德约束和良心谴责。
  其二,社会舆论的弱化,为试婚者减轻心理压力。社会舆论是社会上众人对共同关心的某一事物、某些人或问题的议论和评价,换言之,就是公众对某个问题所持的意见和态度。正是这些评论、意见和态度的广泛传播,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造成一种社会心理压力,从而约束人们的言行。舆论的承担者是大众,舆论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关心”——大众对某些人和事的关心。在当前社会,有大众,但这些大众都是“原子个人”,他们对众多事物,特别是那些不关自己功利的事物表现出一种“无兴趣、无所谓、无意义”的无责任化倾向来。人们对试婚者采取的态度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那管他们床上事”,“敲门之声相闻,管他来者是谁”。对于试婚者,人们懒得去关心,懒得去议论,懒得去评价。据《家庭》杂志社家庭研究中心与有关机构合作,于1998年上半年对贵阳地区的100名婚前同居者的调查:当问及“你实行婚前同居,周围的人知道吗”时,表示朋友知道的占44%,父母知道的占36%,邻居知道的占20%,单位知道的占10%。他们感受到的压力显然比想象的要小得多。只有28%和22%的同居者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压力或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来自单位的压力则更小,仅有12%的人感受到。这种“宽松”的环境怎么能形成公众对试婚者的舆论压力。
  通过以上我们对产生试婚现象的社会机制分析,发现试婚在中国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棒打死”和放任不管都是不明智的选择。我们应该借鉴瑞典的经验,把试婚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试婚行为。
【参考文献】
  1 [英]罗素:《婚姻革命》,东方出版社,1988年。
  2 费孝通:《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3 风笑天等编:《社会学导论》,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
  4 刘达临等:《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
  5 邓伟志:《我的家庭观》,天津教育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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