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肖像权纠纷的几点启示
1、请您评点一下他们肖像权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原因,以及您个人对他们在案件中所诉称的肖像权应否得到法律保护的见解。(尤其是演员是否拥有对其剧照的肖像权?为什么?)
刘翔的案件,我看过肖像权争议的原件,我断定那不构成侵权。为什么?依我所见,是因为杂志使用的他的这幅肖像具有新闻性,是一张新闻照片。而在该期杂志的内容上,确实是在报道“影响2005年的人物”中,介绍了刘翔是其中的人物,在奥运会上建立了功勋。因此,这个照片的使用就是因为新闻性而使用,而新闻性使用肖像,任何情况下都是不侵权的。至于刘翔是不是公众人物,在这个案件中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即使是公众人物,如果将其肖像进行营利性使用,也是构成侵权的。
赵本山案件,我没有看到这个争议的肖像是什么样子。我听介绍,是说赵本山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演出照,并看不出究竟在哪个特定的戏剧中的剧照。我的看法是,如果能够确定是赵本山在哪个特定戏剧表演中的剧照的话,那么就不构成侵权,因为剧照的著作权是在剧组,而不是个人的肖像,因此,演员不能够主张剧照的肖像权,但是剧组可以主张剧照的著作权。但是,如果不能确定究竟是哪个戏剧的剧照,仅仅是一般的表演形象,那么,对它进行商业化的利用,就是侵害了肖像本人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赵本山的这个案件没有看到争议的照片,因此不能乱说。
2、从这些案件来看,名人的肖像权的范围是否因其公众人物的身份而比普通人窄?这是否跟名人的隐私权一样,因其是公众人物而使相应的侵权行为具有了阻却违法性?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各国立法的一个通例,也是必然的。例如,我们的领袖受到各界人民的爱戴,悬挂他们的肖像,这也是使用,但是这构成侵权吗?显然不构成侵权。著名演员受到各界人士的喜欢,影迷们使用他们的肖像也不构成侵权。这一点与隐私权的保护是一样的。
但是,这种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限制是有界限的,这就是合理使用,而不是商业化使用。如果是进行商业化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姓名、隐私,则是不允许的,同样认为构成侵害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姓名权或者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前几年争议的鲁迅的姓名权问题,如果将鲁迅的名字命名学校,是为公共利益而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用鲁迅的名字注册酒类商标,就构成侵权,就是因为这是商业化使用。
3、从这些案件来看,肖像权的权益范围本身是否也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比如早在2001年,老艺术家蓝天野就曾因为北京一家餐厅挂着他在电影《茶馆》中饰演的“秦二爷”而提起诉讼并获胜诉。除了“剧照中的人物是否有肖像权”以外,目前法学界在肖像权尤其是名人肖像权方面还存在哪些新的争议?
事实上,肖像权的权益范围及其保护的规则并没有什么变化,仍然是《民法通则》所确定保护的范围。问题是,2001年蓝天野肖像权纠纷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不是正确?值得研究。我始终认为,这个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准确的。那就是因为演员在出演戏剧等作品的时候,他的肖像权实际上已经处分了,这就是,在戏剧中演员所表演的形象,并不是演员本身,而是角色的形象。蓝天野表演的秦二爷,在戏剧中,就是秦二爷的形象,而不是蓝天野的形象,蓝天野本人的肖像已经淡化在剧作之中,而不属于自己。因此,蓝天野认为餐厅使用他的剧照,就是侵害了他的肖像权,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这时候,剧照的著作权属于剧组,由剧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茶馆》中由蓝天野扮演的秦二爷的剧照,餐厅在使用的时候,已经征得了剧组和导演的同意。因此这样的使用,没有构成侵权。法院显然没有注意到这个规则,而判决构成侵权,显然不妥。
关于肖像权的学术问题上,并没有什么新的进展。如果说相关的话,则是人的形象权的问题日益突出,这就是,人除了自己的肖像即面部的形象由肖像权保护之外,其他人体的形象是不是也要法律保护?因此提出人的形象权应当予以法律保护。但是这个问题与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无关,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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