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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高教自考《中国法制史》阅卷分析

  2003年10月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共分如下几部分:单项选择题(30分)、多项选择题(10分)、名词解释题(15分)、简答题(21分)、论述题(24分)。2003年客观题部分采用答题卡填涂,机读阅卷。主观题部分为人工阅卷。从主观题来看,试题的设计覆盖面广,又具有一定的深度,需要考生对教材内容有准确的把握,才能考出好成绩。对于主观试题,具体分析如下:

  名词解释是针对基础理论概念的考察,考生整体答题情况比较好,满分15分里,考生的平均得分在10分左右,有不少考生在13分以上,但得满分的不多。7分以下的也比较少。第一题和第二题正确率偏低,其余三题正确率基本相当,没有太难的题目。

  第一题,吕刑。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制定的刑书。2、强调用刑适中,崇德慎刑,确立了瞄刑制度。这一题在名词解释部分得分率最低。不少考生对早期的法制史不甚明了,大致判断出吕刑指的是有关刑罚内容的法律或规定,但是对制定者及其主要内容回答错误。回答吕刑的制定者是吕布,吕不韦,吕后的考生比比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考生历史知识的匮乏。对于吕刑的主要内容——赎刑,能回答出来的考生更是鲜有。关于吕刑这一知识点,在教材上引用了 《尚书》“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之说,并有具体解释。这一考题要求考生不仅要掌握教材上的主要知识点,还要对教材上的内容有全面的了解。总的来说,这一题较难,考生回答情况也不太好。
 
    第二题,廷行事。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秦法律形式之一,2、即司法审判的成例。3、其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这一题在名词解释部分得分率也较低。很多考生能够判断出这是秦朝法制史部分的内容,但却将廷行事与廷尉混淆。秦朝时期,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作为中央司法机关长官,审理全国案件。这—题要求考生准确掌握法制史的一些基本概念。

  第三题,《永徽律疏》。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唐永徽年间制定。2、制定原因。3、与律具有同等的效力。这一题在名词解释部分得分率较高。唐朝部分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大部分考生都比较熟悉有关内容。很多考生能回答出以下内容:永徽年间,唐高宗颁行飞《永徽律》,此后对其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甚至许多考生能清楚的指出,律疏的制定者是长孙无忌等大臣。此题的得分点中有一分是要求回答制定原因,而这—部分在考生回答的内容中往往没有提及。

  第四题,“贿选宪法”。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贿选宪法即《中华民国宪法》,北洋政府时制定。2、它是曹锟为掩盖自己以贿选的卑劣行径“当选”大总统而制定的,故称为“贿选宪法”。3、它是近代以来中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这一题回答情况较好。不少考生能按照要求准确把握贿选宪法概念。有的考生对此内容不清楚,也能望文生义地猜出是通过贿赂的不当途径而得来的宪法,从而能得到—分。不少考生对制定的时期不清楚,错答为国民政府时期制定。

  第五题,《十九信条》。要求回答的要点包括:1、《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清末时制定。2、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权力,但强调“皇帝神圣不可侵犯。”3、是清政府在土崩瓦解中玩弄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这一题回答情况较好,大部分考生能回答出制定的年代在清末,并且指出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为了挽救垂危的统治,而匆匆颁发的。从内容上看,《十九信条》限制君权,扩大了总理和国会的权力。有的考生混淆了《十九信条》和袁世凯所签订的《二十一条》,出现了不应有的错误。



  简答题是要求考生对提出的命题进行简要回答的一种命题形式。它是检验学生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分析解决有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尺度。它要求自学考生回答问题时观点正确、论点完整、逻辑清楚:回答简答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简明扼要,抓住要点,不要举例说明,答题只需叙述要点并稍加说明就行了,不要过多地发挥解释。

二、要论点准确、全面。论点不准确不得分,不全面要扣分。

三、要逻辑清楚,即层次分明,论述清楚,不要不分层次,重复累赘,混乱不清。建议考生采用点式回答的方法,即按要点、分段简要答题的方法。

  问答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教材中有明确答案的简答题,回答这种题,就必须以教材答案为标准,否则,答的点再多,也只能是失之偏颇,得分也不高。另一种是虽然在教材中也有明确答案,但涉及不同的章节,要求自学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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