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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笔记第三章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一、经济法的价值:

  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

  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

  (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

  (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

  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

  二、经济法的宗旨:

  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

  (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

  (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

  (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

  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

  (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

  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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