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州自学考试《宪法学》章节试题:第1章
发布日期:2021-08-05 编辑整理:贵州自考网
简答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 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
序言+正文(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5.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 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
(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
7.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一些。根据美国宪法第 5 条规 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 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 3/4 州议会批准。(2)宪法修 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 2/3 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 3/4 制宪议会批准。(3)由 2/3 州议会申请提出修正案,国会应即召开修宪大会讨论 该修正案,通过后提交经 3/4 州议会批准。(4)由 2/3 州议会申请提出修正案,国 会应即召开修宪大会讨论该修正案,通过后提交经 3/4 州制宪会议批准。
8.宪法的解释方法有哪些?
(1)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2)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3)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
9.违宪审查和相关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
(1)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保障制度即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是与宪法实 施相联系的,在含义上最为广泛的一个概念,它在内容上包括了一切保障宪法实施 的措施,而宪法审查制度只是宪法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
(2)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在我国,宪法监督具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制度 形态和严格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的含义相同;二 是作为政治意义上的宪法监督,这一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并不具有严格的制度形态。
(3)违宪审查司法审查: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历史传统、政治理念及 法律制度等具体国情不同,违宪审查制度在不同的国家表现为不同的体制,某些国 家中,司法审查制度仅为违宪审查制度的一种类型;在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 在宪法意义上,司法审查制度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4)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两者之间存在两个方面的联系与区别:1)在大陆 法系国家,由宪法法院进行的宪法诉讼,其功能之一是进行违宪审查,除此之外, 宪法诉讼还解决其他宪法争议;2)在违宪审查中,在有些国家有普通法院(如美 国)或者特设机关(如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法律、法规或者 行政命令是否违反宪法,通常把这种方式称为“宪法诉讼”。可见,在这一意义 上,宪法诉讼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具体的审查方式,其与违宪审查并不是想同等的概 念,因有些国家并不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违宪审查。
论述题
1.如何理解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反映?
在一个具体的国家之中,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 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是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从人民主权 原则出发,人民是宪法的制定权主体,而在人民之中,又包含着不同的阶级、阶 层,集团和群体,这些不同的阶级、阶层、集团和群体又都具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 政治利益。因此,宪法反映了一国当时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由于宪法所规定 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因而它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的全面、集中表现。
2. 试述我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指导思想和宪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答:指导原则增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基本原则增加了保障人权、保障私有财产。
3. 论述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各国的实际情况不同,宪法序言的篇幅或长或 短,但都对本国的国家体制、法律制度、法治理念等最为基本的内容做出了重要的 规定,这些基础性的规定是一国所有法律的效力的渊源。宪法中的其他条文和除宪 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都可以在宪法的序言中找到其依据或其逻辑出发点。
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两个过程中。
在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及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是符合宪 法的理念、精神和规则以及规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若部分和全部与宪法相冲 突,则相应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对宪法最高效力的明文宣告。
在司法方面,宪法是司法机关进行裁判的最终法律依据。当法律的规定和宪法 相冲突或者法律未予规定时,则应依据宪法进行裁判。
在西方法律发达国家一般都有相应的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制度对立法和行政行 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在德国和法国分别有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之职,而在美国则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无论是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的 违宪审查还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一旦确认接受审查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 违宪即宣布其无效或不适用。正是在这不断的审查中,宪法的最高效力得以凸显出 来和得到强化。
在我国,宪法之所以给很多人以没有效力或者效力不足的印象,主要是一位目 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尚未建立。在2003 年 4 月发生“孙之志刚案”后,尽快建立 适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呼声日高,与此有关的学术研究和争论也受到了极大的 关注,相信在不久之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届时,宪法尤其 是宪法序言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应有的法律效力会得到真正的体现。
4.试述世界主要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模式。
中国/英国: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美国、日本:司法审查制 澳大利、德国、韩国:宪法法院审查制
法国、伊朗: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5.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如何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还需要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提出 违宪审查的主体条件和原则、违宪审查的程序、违宪审查的原则、违宪审查的方式、违宪审查的措施、违宪审查的效力等方面,作进一步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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