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差额选举原则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贵州自考网
含义
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等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差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等额选举是指在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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