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贵州自考网 > 法学类> 正文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侵权行为列举
  1、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
  擅自发表他人的作品,是指未经作者同意,公开作者没有公开过的作品的行为。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是指未经作者同意,以删节、修改等行为破坏作品的真实含义的行为。
  3、侵占他人作品
  侵占他人作品,是指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4、强行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强行在他人创作上署名,是指自己未参加作品的创作,却以种种不正当的手段在他人创作发表的作品上署名。
  5、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上的规定而使用他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擅自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及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
  (2)擅自出租权利人的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3)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人作品的。
  6、拒付报酬
  拒付报酬,是指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7、剽窃他人的作品
  8、侵犯专有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此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
  (1)自己创作的作品,借用他人的姓名,进行出售;
  (2)临摹他人的作品,署以他人的姓名进行销售;
  (3)将他人的作品,署以名家的姓名进行出售。
  10、侵犯邻接权
  侵犯邻接权,是指侵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11、其他侵权行为

本文标签:贵州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贵州自考网

本文地址:http://www.zk.gz.cn/zl_fxl/10045.html


小编提示:添加【贵州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5年贵州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入口准考证打印入口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贵州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
(添加“贵州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贵州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8888人已通过
开始测试

贵州自考便捷服务

贵州自考网考生微信交流群

贵州自考网考生微信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