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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北京市自学考试报名时间


 报考时间



  1.笔试课程报考:



  4月份考试:3月1—5日新生注册;3月1—9日报考



  10月份考试:9月1—5日新生注册;9月1—9日报考



  2.实践考核课程报考:



  上半年考试:3月11日—14日报考



  下半年考试:9月11日—14日报考



  报考条件



  北京自考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一般来说,任何学历都可以报考自考专科,但是报考自考本科则需要具有专科(含)或以上学历。北京自考允许专科与本科同时报考学习,但在本科毕业前,必须先拿到专科毕业证,否则会影响本科毕业。但如果考生只有初中或者高中学历,建议先从专科报考,这样学习才会循序渐进。



  新生须知



  新生参加自考,首先应该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edu.cnwww.bjeea.cn)的“自学考试”栏目,进入“自考业务大厅”查看自考的相关政策和内容,仔细阅读自考的相关通知;第二需要注册并登录“考生个人中心”;第三应该完成报考及到区自考办的现场确认后缴纳报考费开始首次考试前的准备。



  1.注册及报考



  (1)注册要求



  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号办理新生注册,同时具有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的考生,须使用居民身份证件号进行注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教学厅[2004]3号)精神,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在进行注册、报考的同时须确认《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未对此项程序予以确认的不能办理注册、报考手续。



  (2)填写注册信息



  考生须进入北京自考首页(zikao.bjeea.cn)进行注册,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设置登录密码。注册时需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要求在专业照相机构拍摄,蓝底,像素不小于400×576,JPG格式,5M以下)。特别注意的是,准考证上的照片将作为今后毕业证照片使用,并且一旦上传成功,不得再更换,考生需要特别谨慎,拍摄或选取合适的照片上传。



  (3)报考课程



  网上注册信息填写完成后,考生可进入“个人中心”,添加专业、报考课程。部分委托开考专业的添加及报考由委托开考单位(联系地址、电话详见报考通知的附件)负责,请按照附件中的要求进行。新生须在注册时间内完成课程报考。



  (4)现场确认



  报考课程完成后,考生须查看或打印“现场确认凭单”,并在报考通知规定时间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现场确认的考区,确认个人身份信息、按要求采集指纹信息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现场确认成功后,重要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将不能更改。



  (5)网上缴费



  考生须在现场确认成功后、报考结束前,按照“新生注册回执单”上的提示,进入“个人中心”,输入现场确认验证码,并在网上缴费完成报考。报考结束前可增报其他课程。



  (6)相关说明



  本期只注册不报考的考生,注册无效。注册、报考但未现场确认身份信息的考生,注册无效,报考信息将被取消。注册、报考、现场确认成功但未缴费的考生,注册无效(下期参加考试须重新现场确认身份信息),报考信息将被取消。



  (7)查询考试地点



  报考结束后,考生需要查看各科考试安排(时间、考点、考场等)情况。其中,笔试课程考试安排在“个人中心”里查询,部分非笔试、实践考核课程的考试安排可在“个人中心”里查询,部分课程会在考试院网站“自学考试”栏目的“信息发布台”上公布。报考非笔试、实践考核课程的考生要及时关注。



  (8)打印准考证



  考生按照报考通知规定时间自行打印准考证,其中,非笔试课程(含“笔试+实践”课程实践部分)打印时间,请关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edu.cn)“自学考试”栏目中相关通知,并及时打印。准考证打印方式为网上打印,要求普通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考生须进入“个人中心”->“业务办理”->“准考证打印”栏目,选择考试期,下载、打印准考证。



  2.参加考试



  考试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从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签字笔和2B铅笔若干。可以携带尺子、橡皮等文具。不要携带任何通信工具进入考场。需要注意:开考15分钟后不允许进入考点,考试结束前30分钟才允许交卷,不可提前交卷离场。



  3.查询



  每次考试的报考通知里都有具体的发布时间。发布后,考生可以进入个人中心查看当期考试成绩。如需要申报成绩复核,可在《成绩通知单》显示页面点击“申报复核”按钮,然后选择课程,时限为自当期考试成绩发布当天开始五日之内,过期不再受理。复核结果于复核申报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



  报考须知



  1.新生现场确认必须本人去么?要注意什么?



  新生填写注册信息并报考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凭有效身份证件去区自考办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须采集考生指纹,故必须考生本人前往。现场确认后个人信息中的重要信息及照片将不得再更改。特别注意的是,现场确认后需要及时进行网上缴费(报考费),现场确认后未按时网上缴费的注册无效,也不可以参加本期的考试。



  2.考生最多可以报考多少门课程?



  自考一般考试安排为2—4天,其中,4月、10月考试安排两个周末4天时间,5月、11月考试安排一个周末,2天时间。每天上午和下午均有安排,其中上午或下午的考试,叫一个考试单元。每期考试每个单元里只能报一门课程。以10月考试为例,共8个考试单元,考生最多可以报考8门课程。



  3.从自考到取得证书所有的费用有哪些?



  目前,自考所有的费用包含:报考费(含笔试课程、非笔试课程、实践环节课程)、毕业论文指导费、毕业审定费、学位评审费等,其中,笔试课程报考费为30元/科次,非笔试课程、实践环节课程报考费因专业不同而各异,毕业论文指导费为400元/人次,毕业审定费为10元/人次,学位评审费为100元/人次。



  4.报考缴费



  北京自考目前实行网上缴费,缴费使用“易宝支付”平台。网上缴费具体请见“注册报考使用手册”或在“考生个人中心”里查看“支付指南”。



  5.缴费后还能改科目么?



  只要在报考期间,笔试课可以换课。但这有两个条件:



  一是不能退报。比如:考生原来报考并缴费了3门课,现在想退掉1门,报2门,这不行。二是只能换缴费相同的笔试课。



  需要说明的是,非笔试课和实践课报考,交费后不能修改或换课。



  6.如何选择考试区?



  考生在第一次报考时,最好所有报考课程选择同一个考试区。系统会根据考生的选择确定新生现场确认区,并安排在该区参加考试。



  选择考试区,一般以就近为原则。就近,可以是居住地,也可以是工作地。有些专业是指定区开考的,并不是所有区都有,这一点需要考生认真阅读报考通知中的附件,以了解各区开考专业的情况。



  7.如何更换考区?



  考生如果想改换考试区是可以的,但先要通过报考通知确认自己报考的专业在自己想去的区有无考试安排。如果有,则在下次报考选课时直接选择考区即可。



  8.如何报考委托开考专业?



  考生不可以自行添加、报考委托开考专业。新生填写好注册信息后如想报考委托开考专业,需要联系委托开考单位添加委托开考专业。委托开考专业的具体情况(委托单位联系方式和报考要求),在每次报考通知中会有一个附件标明,请考生在注册报考时注意。



  目前,自考开设的委托专业有:护理(专、本)、项目管理(本)、公交运营与管理(专)、企业管理(本)(公交方向)、现代农村经济管理(专)等专业。



  9.如何更换专业?



  若考生想更换其他专业,可登陆“个人中心”,点击“添加专业”即可添加其他专业,并在报考期间报考该专业下的课程,原专业继续保留。



  10.如何查询考试地点?



  登录考生“个人中心”,在“考试通知单”里查询,或者点击“准考证打印”,也可看考试地点。点击考点地址链接,能查询到考点具体地址。部分非笔试、实践考核课程的考试安排可在“个人中心”里查询,部分课程会在考试院网站“自学考试”栏目的“信息发布台”上公布。



  11.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如何更正?



  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有变更,考生应于每年的新生照相日(一般是3月7日,9月7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具体以各区安排为准。),持新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簿须体现变更信息)和自考准考证,到注册区县自考办更改信息。特别说的是,要在办理毕业前完成更正,毕业时不予更正身份信息。



  12.准考证、毕业证照片可以更换吗?



  2015年10月报考之前,由区县自考办为新生采集照片,2015年10月起,实行注册新生自行上传照片,照片将用于准考证和毕业证。无论何种方式照片采集方式,除极特殊情况,如:出狱人员,闭眼、身体比例严重失调等情况外,照片一经采集成功,不得再更换照片。



  13.忘记报考密码怎么办?



  考生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找回密码:一是通过注册时预留的邮箱找回,二是通过回答问题找回。若这两种方式都无法找回密码,则需考生持身份证、准考证到所注册区自考办去重置初始密码,并在“考生个人中心”里重新更改密码。



  14.无法登陆考生“个人中心”是怎么回事?



  此类情况多为考生密码有误,建议考生持身份证、准考证到所注册区自考办去重置初始密码,并可以在“考生个人中心”里重新更改密码,即可重新登陆了。



  15.考试规则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考前20分钟考生持有关证件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4.按规定时间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课程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5.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书写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以及涂改液、胶带、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不准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6.考生进入考场后按监考员指定的座位就座,将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验。考生在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试卷及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考试号等栏目。



  7.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



  8.所有答题均答在答题卡上,选择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要求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笔或铅笔(除画图外)答题,在试卷上答题无效。



  9.考生应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10.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



  11.试卷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须先举手,经监考员同意后轻声提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考试结束前要交卷出场的考生须先将答卷及答题卡平放在桌面上,再举手提出离场,经监考员允许后才准离开考场,离开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1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题卡和答卷从上至下按照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的顺序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发出指令后才准离开考场。



  14.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场上所发的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15.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16.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划分



  第一类:违纪



  《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类:作弊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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